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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解除合同,我应得到那些补偿?          【字体:
无故解除合同,我应得到那些补偿?

问:我是一个民办高校的职员,于199911月进校,到2004628日,学校签订下期工作合同时,突然(事前没得到任何通知及表示)提出不再和我签订合同,并且没有任何理由。
当时,我想到也无所谓,只要自己有本事,自己肯努力,那里都可以立足,所以也没有
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后来,我一些朋友听了我的经历,都觉得不值,因此,我
今天上网查询,我应该得到学校那些补偿,希望大家能给我多的建议!
我自己从网上查到的,学校不对的地方有:
1
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
2
我在校期间工作近5年,解除合同后,应该得到每年一月的工资补偿
3
我在校期间,请的产假,没有得到一分钱工资。(2002年的事,当时我没有追究,不
知道现在能否追讨)
4
我校这期一开校,董事长口头任命我为总务处副主任,但直到发文书面任命后,我依然没有享受副主任极别待遇。

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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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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