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是一个民办高校的职员,于1999年11月进校,到2004年6月28日,学校签订下期工作合同时,突然(事前没得到任何通知及表示)提出不再和我签订合同,并且没有任何理由。 当时,我想到也无所谓,只要自己有本事,自己肯努力,那里都可以立足,所以也没有 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后来,我一些朋友听了我的经历,都觉得不值,因此,我 今天上网查询,我应该得到学校那些补偿,希望大家能给我多的建议! 我自己从网上查到的,学校不对的地方有: 1 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 2 我在校期间工作近5年,解除合同后,应该得到每年一月的工资补偿 3 我在校期间,请的产假,没有得到一分钱工资。(2002年的事,当时我没有追究,不 知道现在能否追讨) 4 我校这期一开校,董事长口头任命我为总务处副主任,但直到发文书面任命后,我依然没有享受副主任极别待遇。
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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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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