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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渠道递交辞职报告,是否应多享受两个月的工资报酬?          【字体:
按正常渠道递交辞职报告,是否应多享受两个月的工资报酬?

问:我是一名股份制私立学校的教师,合同到期,遵守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主动提出辞职!在签约的两年期间,校方没有购买任何相关保险,并拖欠工资,奖金没有兑现,并扣押部分证件(如:职称证....),现我要准备辞职,本人预收有部分学生书学费并打算扣留部分金额(计划了工资及本应拿取的报酬);不知道此举是否明智,同时,想咨询,按正常渠道递交辞职报告,是否应多享受两个月的工资报酬?相关保险又该如何处理?有其它注意事项没有?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16号 )规定,“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对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限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招用的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后按规定为其参保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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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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