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6月17号,河南某县级煤矿电缆起火,引发火灾,有2名四川民工被困井下,承包工程的矿工兰玉带着其弟弟兰军和在此打工的赵某下井救人,结果全部遇难(四川籍民工从另一巷道脱险)。矿方以承包费中含有安全费为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矿工兰玉只是承包了煤矿巷道的加固工程,煤矿安全问题由矿方负责(矿方派有专职安全员),发生事故时,矿方的安全施工员因收麦全部放假回家,而矿方却没有让加固工程停止,因而发生火灾事故,请问兰玉能否获得死亡赔偿?其弟兰军和赵某应该由谁负责赔偿?兰玉完工的部分工程能否按合同兑现?
答: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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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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