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亲戚是个外地民工,随老乡一直都在A单位打工,A单位派他去B单位承接的工地做零时工,工资是由B单位划到A单位然后发给他。他同A、B两单位都没有签劳动合同。后来,他在B单位承接的工地施工时从高空摔下来,造成骨折八级伤残..现有两个问题:(AB两家也没签定任何劳务协议) 1、现在AB单位都不想承担赔偿,如诉讼被告人是A单位还是B单位. 2、大概能赔偿多少钱,AB两家各负责多少责任.
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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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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