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本人是上海市某著名快餐企业的一名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工作八年,其中有两年半没有签合同,也没有帮我加任何金(养老金,公积金,医疗金),两年半后签合同为一年一签. 至6月30日合同期满,在6月10日续签下一期合同,为期一年,6月14日人事部通知我,到6月30日合同期满不要做,现在我要求助一下几点赔偿问题: (1)未在劳动合同规定期限内30天前书面通知我. (2)做满八年根据劳动法得到多少赔偿金额. (3)2004年7月1日到2005年6月30日已签合同违约的赔偿怎样计算. (4)还可以享受劳动法给予我的权利.
答: 1、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是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你在6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什么作为生效的条件? 3、人事部通知你解除合同,属违约,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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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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