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1、我于去年与公司签定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2003.07.01-2004.06.30。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2、2004年5月8日公司高层(管人事)找我谈话,说我在公司要开除的一份“黑名单”中,理由是公司业务变动,并非我个人犯过错,并要求我在5月31日前离开公司。很多同事都知道这件事,但公司并无公开此消息,我也没拿到任何文字性文件。 3、到了2004年5月下旬,人事部经理找我谈话,要求我辞职。我要求赔偿,人事经理说要向上禀告。28日左右,高层又通知我,让我干到6月30日合同期满 4、6月初我向高层提出我可以提前走人(既然公司不需要我,我继续待下去也没意思),并索取合适补偿,但公司不同意赔偿。和我同在“黑名单”上的另一名同事(6月10日合约到期)已获得赔偿,并在5月底辞职了。 5、6月5日人事部正式给我一份通知,内容是不再与我续约,薪酬截止日是6月30日,我签了名。
请问:我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能要求公司赔偿,应该赔偿多少?等等
答: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是公司的权利。可以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你工作期间单位是否给你缴纳养老保险金,如果没有你可以要求公司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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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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