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本人总局(国营企业)现座落于西安市(陕西省),分公司注册于上海市,以至本人人事属于西安市,管理属于上海分公司!!!2002年8月底,公司委派我三人参加上海贝尔s1240交换机A级培训(培训期一年,2002年9月~2003年8月),并于培训前与我三人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涉及三年服务期,如若违约赔偿培训费4万元整!现本人与公司发生如下矛盾,希望停止服务该公司:1、在本人多次申请婚假时,公司因本人没有结婚证为由,迟迟不给予批示;(本人位于出差,并且结婚证须于外地领取!)2、在签订合同时,本公司领导口头给予的待遇(培训时)保证,未如实给予落实,并多次变化,后强行以一“所谓的事先规定”给以落实,但与口头所说不相符;3、本公司在我三人培训结束时,长期未支付出差补助,于年末时,我三人与公司协商时,公司领导反压方式,以每天10元给予落实;4、公司不愿承担任何生产风险,长期不予兑现年终奖;5、合同中培训费用是公司自行算出;6合同中,失去公平,仅有赔偿费用,未明显标注报酬;等等、、
答: 你们签订服务合同就应当按合同执行。公司支付了培训费,如果没有服务满三年,提前解除合同,是属于违约行为。但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实行递减法赔偿,服务满一定时间,可以减少若干元的赔偿。 其他待遇是按单位的规定办理,奖金是根据单位的效益确定。
更多内容请访问: http://www.peich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18&ID=6436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