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软件下载 | 律师加盟 | 法律论坛
法律咨询
关于本站
加入收藏
联系本站
| 首页 | 民法 | 刑法 | 经济 | 权益维护 | 损害赔偿 | 申诉和再申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百姓万事通 | 聘请律师 | 法律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损害赔偿网 >> 文章中心 >> 权益维护 >> 劳动者权益维护 >> 劳动法咨询问答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工伤致死如何赔偿          【字体:
工伤致死如何赔偿

:我弟弟在东莞一工厂打工,在检修时机器砸碎了脑袋,他进厂时由于年龄小而使用假身份证,现工伤致死,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向厂方索赔,一般可以赔多少?谢谢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你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地的有关标准具体计算赔偿金。

 

 

 

 

 

更多内容请访问:  http://www.peich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18&ID=6442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1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