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某台资企业清洁工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在应上班时间前的十分钟,被人发现昏迷躺在该厂地下停车场的下陡坡处,发现脑部外伤,厂里没有报警,或者调查事故原因,只把人送入医院抢救,后来造成左上肢、下肢的功能丧失,不能再从事劳动,在她昏迷了8天后苏醒,家人才得知是其在去地下停车场停车下陡坡时,被身后摩托车所撞,家属报警调查,但已时隔多日,根本无法查究。 工伤保险条例里的规定: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好象都符合,但是好象又不完全符合 有的法律学者认为:工作区域即因工作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 劳动时间同样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它是劳动者为生产需要而必须占用的时间,既包括劳动时间,也包括劳动准备时间、劳动者工间休息时间,以及劳动者为满足健康、生理需要而必须占用的时间,还应当包括因各种生产因素形成的劳动中断时间。 那这是不是意味着这个案例属于工伤呢?
答: 你引用的条例已被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所替代。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这种情形构成工伤。依据是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且不论本人是否在事故中负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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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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