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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可否认定为工伤,有何依据.            【字体:
这种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可否认定为工伤,有何依据.

:  我是一名教师,在去年的五月份学校组织的一次活动中摔伤,造成股骨颈骨折。经中医治疗后(费用自付)能够正常上班。可今年二月份,突然疼痛,拍CT确疹为中期股骨头坏死。请问我这种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可否认定为工伤,有何依据.

 

答: 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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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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