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我在去年8月份经人介绍进入现在的单位,当时进厂时,单位许诺试用期为三个月,而后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四月,单位终于与我签订了合同,合同期为一年,由2004年2月1日起至2005年1月31日。而且合同并未注明劳动报酬,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们单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所以常常加班,通常情况下是:早上7点半上班,五点正常下班,如果加班,就延长至9点。最近因产量问题,单位周一至周五每天都必须加班,且星期六、星期天也是照常上班(晚上不加班)。这样的加班是否合理?如果我拒绝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工资100元,另加津贴等杂项,总计大约为300~400元,其余全部算作奖金(奖金视工作时间、产量及工作岗位)。是否有问题? 还有就是,劳动合同中注明单位应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金(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但厂部却以只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从不缴纳社会保险金为由要求劳动者本人自己交付。请问,用人单位是否该为我缴纳两金?缴纳的比例为多少?
答:,[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于本案中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报酬的条款,依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不完善的;[2]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3]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关于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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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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