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软件下载 | 律师加盟 | 法律论坛
法律咨询
关于本站
加入收藏
联系本站
| 首页 | 民法 | 刑法 | 经济 | 权益维护 | 损害赔偿 | 申诉和再申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百姓万事通 | 聘请律师 | 法律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损害赔偿网 >> 文章中心 >> 权益维护 >> 劳动者权益维护 >> 劳动法咨询问答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解聘理由是我的这个岗位公司撤销了。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字体:
解聘理由是我的这个岗位公司撤销了。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我和公司的合同上今年2月底到期,但是直到315日公司才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经过与公司口头协商,工作到3月底结束。但是现在公司不发给我3月份的工资,理由是合同时2月底到期。不在录用所以不发工资。按照合同我已经为公司服务了14个月了,而且没有任何过错。公司给我的解聘理由是我的这个岗位公司撤销了。但是按照合同规定公司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解聘。所以我想知道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同时我要求公司发给我3月份当月的工资,并且补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补足四金。另外我还想知道我有什么权益。

 

 

 

答:合同到期前就应该续签啊,这个你自己的事情应该清楚啊。按说标准合同格式有明确提前多少天续签合同的条款,你没有看?

    你说“但是按照合同规定公司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解聘。”是你理解误差,那是指提前解除合同的,劳动法要求提前30天通知。

    你3月份经企业同意在企业劳动了,无论是否有合同,都应该给劳动报酬——工资。注意这里前提是企业同意。

    我同情你,但是我得依据法律条款说,嘱咐你一句:劳动争议是在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过期了就没有不支持你了。

    此外,请注意劳动法的下面规定,虽然救不了你急,但是要给违法企业麻烦。也让你出出气,来个心理平衡。

    有空看看劳动法,也好在今后张个心眼,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人摔交不可怕,可怕的是在同一个问题上重复摔交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更多内容请访问:  http://www.peich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18&ID=4507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7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