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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应禁止哪些行为?(上海市规定)          【字体:
保障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应禁止哪些行为?(上海市规定)
(一)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
     (二)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
     (三)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
     (四)未经妇女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以及其他场合使用妇女的肖像;
     (五)侮辱、诽谤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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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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