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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应禁止哪些行为?(上海市规定) | 热 | 【字体:小 大】 |
| 保障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应禁止哪些行为?(上海市规定) | |
| (一)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 (二)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 (三)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 (四)未经妇女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以及其他场合使用妇女的肖像; (五)侮辱、诽谤妇女。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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