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各位尊敬的律师,我拟和业主签订按揭房转让协议,具体流程是:因业主的房产证明年2、3月份才能出来,但我已看中此物业,因此我交付业主几千元订金,并与业主签订购房协议并进行公证,业主待房产证出来后,由业主自行赎出,我们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新的按揭购房交易。现在的问题是,公证处因现在物业归银行所有因此拒绝对我们的协议进行公证,如果到时因业主反悔或房产证出不来,我能凭与业主的协议(我与业主签订,订金的交付通过银行入帐并要求业主在回单上写明款项用于物业的订金)索回订金吗?根据我与业主签订的协议和收条,我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如果银行不知道你们签定了按揭房转让协议,则你们的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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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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