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于违法活动的哪些工具、设备或者涉案财物应当收缴? 答: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下列工具、设备或者涉案财物应当收缴: (一) 赌博用的赌具; (二) 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 倒卖的有价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 (五) 其他应当收缴的工具和财物。 对淫秽物品、毒品和反动、邪教、迷信印刷品等违禁品,一律收缴。 收缴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答:收缴财物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收缴清单,待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应当上交国库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二)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毒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禁毒部门组织销毁; (三)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害人。 对扣押和收缴的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和侵占。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对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无法保管的其他物品,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无法保管的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原主;对找不到原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如何移交 答: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移交财物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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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h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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