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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听证程序            【字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听证程序

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答: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等;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项所指“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听证由哪个部门组织实施?
  答: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内设业务部门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听证主持人应当怎样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答:听证主持人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听证主持人由哪个机关负责人指定?如何进行听证?
  答: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哪些职权?
  答: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听证参加人包括哪些人员?
  答: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员;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

办案部门是否要告知违法嫌疑人有听证的权利?
  答: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听证申请有效期限是几天?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如何受理?
  答: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违法嫌疑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应当如何举行?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违法嫌疑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裁决。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员提出违法嫌疑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意见及法律依据。
  办案人员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违法嫌疑人可以就办案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五节有关规定办理。
  违法嫌疑人、第三人和办案人员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第三人、办案人员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听证过程中,遇有哪些情形,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答: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听证过程中,遇有遇有哪些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答: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违法嫌疑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违法嫌疑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或者作为违法嫌疑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四)听证过程中,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听证会场纪律如何处理?
  答: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
  (五)办案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六)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八)办案人员、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九)证人陈述的事实;
  (十)违法嫌疑人、第三人、办案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一)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如何处理?
  答:听证笔录应当交违法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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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h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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