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父亲在四十年前与他的前妻离婚后,有一个大女儿判给父亲,另一个女儿判给她的母亲,大女儿在二十年前已去世。判给母亲的女儿四十年来几乎没有和父亲往来,感情淡薄。我的父亲和第二个妻子也就是我的母亲在三十几年前结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即我和我的姐姐。父亲一直和我们俩共同生活了三十几年,由我们俩共同赡养。两年前,父亲生病住院,直至现在过世,期间花费了几十万元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全部是由我们承担的,住院期间也是我们俩轮流悉心照顾。我父亲前妻的女儿只是偶尔过来看望一下。我父亲是一位退休教师,有几万元的积蓄,乡下还有一块80平方米的地基,价值约5、6万。以后还可能领到6、7万元的住房补贴。在我父亲生命的最后几个月里都没露面的前妻的女儿在父亲去世后,马上要求分遗产。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她有资格得到遗产吗?可以得到多少?
答:请问楼主:[1]是不是有遗嘱?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就按法定继承;[2]确定合法的法定继承人;[3]依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少得或不得;[4]将家庭共同共有的那部分财产区分出来;以便确定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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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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