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和我丈夫都是独生子女,我丈夫结过婚,有一女儿,我们是否可以生第二胎?
答: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你的情况符合,可以拥有属于你和你丈夫的爱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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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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