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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我必须返还男方彩礼吗          【字体:
离婚时,我必须返还男方彩礼吗

我与男方2002年5月经人介绍结婚,婚前男方给我彩礼8000元,我们家将这些钱为我购买嫁妆(家具),男方还给我卖了戒指、耳环、衣服等。结婚后他还曾给我汇款。男方在上诉书上要求我返还戒指、耳环、衣服等,还要返还婚后汇给我的钱,所有的以彩礼钱卖的嫁妆归他所有。
    我们地方规定:双方离婚时,嫁妆归女方所有,女方返还男方80%的彩礼。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这个解释在2004年4月1号后才实施,现在并不适用(即使适用,你们也并不符合,因你们已有近两年的婚龄,除非你们未共同生活),而现在能适用的规定,并不能支持男方的请求。
你所谓的地方规定,应该是当地法院的‘自由裁量“行为,以现行的相关规定衡量,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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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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