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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我必须返还男方彩礼吗 | 热 | 【字体:小 大】 |
| 离婚时,我必须返还男方彩礼吗 | |
| 我与男方2002年5月经人介绍结婚,婚前男方给我彩礼8000元,我们家将这些钱为我购买嫁妆(家具),男方还给我卖了戒指、耳环、衣服等。结婚后他还曾给我汇款。男方在上诉书上要求我返还戒指、耳环、衣服等,还要返还婚后汇给我的钱,所有的以彩礼钱卖的嫁妆归他所有。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这个解释在2004年4月1号后才实施,现在并不适用(即使适用,你们也并不符合,因你们已有近两年的婚龄,除非你们未共同生活),而现在能适用的规定,并不能支持男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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