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男朋友在三年前与他前妻签定离婚协议时,将房产注明为女方和女儿的共同财产,现在女方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用不正当的渠道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字,并且在房产共同所有人一栏中填写的是“无”,请问女方的这种行为算不算是侵犯女儿的财产权。 还有就是女方现在房屋的三间卧室租出去两间,只留了一间卧室,且女方现在与其他男人非法同居,女方的父母为了制止女方的这种行为,将小孩推给了女方(这之前小孩一直由女方的父母代为抚养),我男朋友为了小孩的利益同女方谈话,发生争执,女方的男朋友前来帮凶,在对双方对抗的过程中,我男朋友将女方的男朋友造成轻伤,现在女方以我男朋友所谓的“争风吃醋”为理由将人打伤为理由自诉,请问像这种情况我男朋友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答:是侵犯了女儿的财产权。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该行为无效。 造成轻伤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会怎样,只能让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去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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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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