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沈阳人,在苏州工作期间,经人介绍认识现在的丈夫。他户口是苏州所辖许官镇人,在当地卫生防疫站工作。2003年11月我们登记结婚,半个月后购买了现在苏州的住房,价值30多万,男方出资,房产证为男方名字。因为新房是二手房,决定重新装修后再举行婚礼。我们在新房共同居住到2004年3月,然后搬到男方父母家许官镇暂住,新房装修直到4月中旬结束。现在,我母亲为了给我置办嫁妆特意从沈阳赶过来。反而惹得男方不高兴,认为没地方招待。又因一点小事,与我大吵,男方父母更在一旁帮凶,当晚将我和母亲从他父母家赶出,且不许我们到新房居住,并且说要跟我离婚,要我净身除户! …… 我不知道结婚登记后购买的房产(男方出资,房产证是男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没有权利不许我居住。结婚登记在先,购买房产在后,男方还可以将房产公证为婚前个人财产吗?或者因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太短而认定此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我们共同居住期间,因男方过于强烈频繁的性要求,曾经造成我阴道感染住院治疗,后发现怀孕。因怕治疗阴道感染期间的药物刺激,对婴儿不利,我又做了人工流产。 现在,男方在得到想要的房产并满足了他的性欲后,想将我一脚踢开,并恐吓如不达目的就要弄死我。 我可以据此申请赔偿吗? ……
答:没有约定的,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所有。 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但目前确实也要考虑人为因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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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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