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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婚姻的离婚时房产分配问题          【字体:
关于涉外婚姻的离婚时房产分配问题

我是一个香港人在2002年中因工作关系在福州认识我现在的老婆。后来工作需要,要返回香港。为免两地相思,决定在去年初在她家乡江苏泰州注册结婚。婚后她利用港澳通行证来香港探亲(每3个月回去续签)。一年来生活安好,而且我在上海买了一个房子。可惜好景不常。最近她用不当的手法骗我给她15万,但绝口不提用来做什么,而且当我飞到上海见她时,她不回家逃避我。跟她通电时,投诉我对她不关心等(因工作太忙这点我是有责任),还说气话(我希望不是的)外面有朋友,认识很久,很爱他,不想再跟我在一起。后来还说想跟我离婚。我感觉很烦恼不安。我不懂中国法律,现在有问题如下,请赐教:
1.在上海的房子,我想是共同财产吧?但是如果所有的款项是我拿出来的(她没有工作),结果是否一样?
2.因买房子时听说香港人在内地买房子手续很繁杂,所以产权证上只加她名字。如果离婚,这房子是否只属于她?
3.上海的房子还有贷款要偿还,离婚时,她是否也需要负担一部分(但她没有工作的)。
4.我本人婚前在香港购买的房产,是否也属于共同财产?
5.最后,是否有特别的关于涉外婚姻的离婚法律?

答:香港居民和中国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后,要求办理离婚的:

    (一)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的,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香港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结婚证;(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三)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进行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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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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