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软件下载 | 律师加盟 | 法律论坛
法律咨询
关于本站
加入收藏
联系本站
| 首页 | 民法 | 刑法 | 经济 | 权益维护 | 损害赔偿 | 申诉和再申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百姓万事通 | 聘请律师 | 法律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损害赔偿网 >> 文章中心 >> 民法 >> 离婚 >> 离婚咨询问答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离婚后的问题          【字体:
离婚后的问题

我遇到很为难的问题,希望你到您的解答。我于01年与一香港人结婚,生有一女。但是在怀孕六个月时,就因为男方一家专横刁莽而无法相处,被迫回娘家,从此再未与男方见面。其间我多次考虑到孩子,向男方提出和好,均遭无端辱骂。孩子于02年出世,我再次忍辱向他告知孩子的情况,希望他回头,可是他理都不理。迫于绝路,我只好在孩子哇哇待哺时只身一人到海外留学。03年12月,我通过委托,与男方离婚,之间没有经济关系。由于现在我在国外求学,无法带领孩子,法院判孩子归男方带领,我付一定抚养费。可是在执行方面,根本是一纸空文。男方的家在香港,工作在北京,距我的家乡很远。现在男方不愿回来认领孩子,孩子仍寄养在我父母家,我父母目前健康状况极差,根本无法带领孩子,每次往家打电话,都是父母唉叹的声音,他们真的很辛苦!而男方在北京有房,拿高工资,男方父母身体健康,完全有能力带领孩子,这样不公的情况,我该怎么办?难道法律和法院拿这样的人就真没办法吗?且从怀孕到现在,孩子近两岁,男方一分钱都没有负担过,甚至他们一家人均未探望过孩子。这笔经费在离婚时没有提及,现在我有权提出分摊吗?谢谢!

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更多内容,请访问:http://www.peich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24&ID=3424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