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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程序            【字体: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程序

需要就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就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按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规则》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向有关鉴定机构出具委托鉴定函、提供鉴定资料。
    委托鉴定函的附件中应当列明鉴定资料目录,鉴定机构应当在对目录及相应的鉴定资料进行审核后予以签收。
    前款所述鉴定资料须是已经庭审质证的资料。
    对鉴定机构认为无力保管的卷宗资料,可以移交复印件,并由委托法院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章。
    受托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鉴定函之后15日内,决定鉴定形式和鉴定人名单,并正式函告委托法院。
    委托法院在收到鉴定人名单后,应当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对鉴定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鉴定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在鉴定开始前3日内向委托法院提出。回避事由在鉴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鉴定结束之前提出。
    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鉴定工作。委托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鉴定机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鉴定机构应当认真研读鉴定资料,制作包括鉴定时间、鉴定地点、鉴定程序等内容的鉴定大纲,并在鉴定大纲形成后15日内函告委托法院。
    委托法院认为需要时,可以将鉴定大纲告知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对鉴定大纲的意见。对当事人的意见,委托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鉴定机构转达。
    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日期确定之日起15日内函告委托法院。
    鉴定机构需要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委托法院应在接到前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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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h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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