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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等问题的通知          【字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等问题的通知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哪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精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1.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2.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
    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5.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第一部分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59至69项、第二部分第五条知识产权纠纷第179至201项的规定确定。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审判监督,我省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审法院(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根据当地的科技、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及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需要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应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如何实行集中审理?
    答:为有利于培养专业队伍,积累审判经验,更好地利用审判资源,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职能作用,各中级人民法院应确定一个民事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诉前申请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案件)。由于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外案件多,各地应选配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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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h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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