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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字体: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技术鉴定是指什么?
    答: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技术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或依其职权,委托具有特定领域技术专长的人等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诉讼活动。               
    当事人双方能够就鉴定机构的确定而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该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鉴定人进行鉴定。上述三种鉴定部门以下统称鉴定机构。

鉴定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具有与鉴定标的技术相同或相近领域及与鉴定要求相适应的专门知识。

鉴定人有哪些情形必须回避?
    答: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鉴定的。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享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答: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调阅案件的相关的卷宗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
    鉴定人认为需要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其他鉴定材料,或者认为需要对与争议标的技术有关的现场进行考察、检测和勘验的。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委托法院。
    委托法院在接到前款通知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以及《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办理。
    鉴定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法院的要求安排一至两名鉴定人员出庭,接受法官、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询。对与鉴定无关的事项,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
    鉴定人对鉴定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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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h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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