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软件下载 | 律师加盟 | 法律论坛
法律咨询
关于本站
加入收藏
联系本站
| 首页 | 民法 | 刑法 | 经济 | 权益维护 | 损害赔偿 | 申诉和再申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百姓万事通 | 聘请律师 | 法律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损害赔偿网 >> 文章中心 >> 经济 >> 金融证券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信托法受托人            【字体:
信托法受托人

受托人应尽哪些义务?
    答: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受托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吗?
    答: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
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共同受托人如何处理信托事务?
    答: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托人如何保存资料?
    答: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受托人怎样取得报酬?
    答: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受托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答: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在怎样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信托财产承担?
    答: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可以辞任吗?
    答: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受手人在什么情形下其职责终止?
    答: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如何产生新受托人?
    答: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是否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
    答:受托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hh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公益信托

  •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 信托法受益人

  • 信托法委托人

  • 信托财产

  • 信托的设立

  • 信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