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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监督管理            【字体:
证券投资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办理基金备案;
  (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如何履行职责?
    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何履行职责?
    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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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h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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