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出于朋友帮忙,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借给别人,作为股东之一,1996年3月28日他注册了家公司。但是公司1998年的年检没有通过,而我与1999年11月份和那家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签了退股合同。2000年那董事长利用公司的名义与人签了借款合同。现在借款人作为原告把那家公司告到了法庭,在法庭上原告出示了他与被告法人代表合伙炮制的假贷款合同,作为被告法人代表的那董事长也没有提出异议,因为 公司不存在,那董事长也没有财产,所以我作为被追加执行人执行还款。 现在有几个问题想向各位咨询: 答:1。那份借款合同是那董事长与原告合伙假借我们股东会的名义签订的,同时原告是假冒我的签名在借款合同签字。 :伪造的东西不合法。 2。公司1998年就没有通过年检,是否还是合法公司. :该公司还可以参加诉讼邓等。 3。我投资证据由于时间较长加上那董事长的不合作,无法提供物证。但我有人证。 :证人的证言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4。我们有什么办法终止法院执行?我们应该怎样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能否立案要求他们两个盗名行为,标的是什么?是他们给我造成的精神上伤害(我为此生过病)还是那30万贷款? :到法院讲清事实真相。 5。我是否一定要等执行庭执行下来后才可以申诉? :尽快去说明 6。哪里能找到对经济,特别是公司法懂行的律师? :各地都有好律师。建议在你所在的当地或附近找,能为你节省一笔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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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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