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注册地上海,是一美籍华人投资的外资高科技技术型公司,并由投资人担任总经理,投资人拥有100%股份,另上海大学占有5%干股。在公司成立时我们中方的几个合伙人与投资人商定中方提供技术,外方提供资金,中方合伙人以自然人形式加入公司作为股东。技术掌握在中方合伙人手中,并商定当技术转让给公司后大家的股份即确定分配完毕,同时签订了当技术转让完成后的股份分配协议。现技术转让已完成,由于我(协议中股东之一)认为投资人经营方式与我分歧很大,决定退出经营但保留股份,但现在股份变更还未进行工商注册。还有,由于我的大意,没有发现协议签订日期有误,应该为2003年2月,但写成了2002年2月,这个时间公司还未成立。我想问现在如果外方投资人想强行收回我们协议中我的股份,我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关于股分分配协议日期问题,不知是否能从协议中看出日期签订纯属笔误,如果能就不是什么问题。如果不能,可考虑提议更正协议日期。我想正常情况下日期问题应该是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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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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