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我和B组成两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B为大股东,我负责公司日常事务,B女儿负责财务,B本人从来不过问公司事务,由于业务很差,在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我去其他单位上班,这边公司工作利用网络通讯和业余时间继续由我主持(公司人少(3人),业务少,所以我完全可以做到),这样的情况持续一个多月,期间我签过公司文件,领过工资及其他费用,还去客户那边进行技术服务,之后不长时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B女儿宣布我退出公司,并更换了门锁,停发我的工资,在双方协商不定的情况下,B女儿利用其掌握的公章以公司名义捏造事实向公安局报案,称我离职后盗窃公司电脑,其实那台手提电脑当初是我工作用一直在身边的,由于事情太突然,根本没有交接时间和手续,后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在复议失败后,B女儿又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我侵权,法院判决我返还手提电脑,承担诉讼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答: 起诉需要公章外,还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其签章的授权委托书,这些程序上的事情在审理中你可以审查,并提出异议. 单就诉讼费而言,一般上诉并无意义.同样还要你所说的诉讼费的计算依据问题.我认为做事要抓住最重要的地方,尤其在诉讼中.否则对案子并无好处. 关于你在公司的任职,要看公司文件是怎样确定的. 你的事情已经在论坛多次见到了,看来还在不断的变化中,此事又比较复杂,建议还是直接请律师为宜.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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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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