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父亲于1998年承包了当时所在的乡镇企业,并签有合同 合同甲方是“开发区兴宁电石化工有限公司”乙方是我父亲。合同规定乙方每年向甲方上缴承包费70万合同期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日期为1998年12月21日。合同生效后,由于种种原因乙方当年只完成48万,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减免了剩下的22万,并得到了当时的甲方主管部门党委书记的同意批准减免,但未书面文字形成。本来这事就这样过去了 可最近甲方换了新的法人以后(期间甲方换过多介领导人),又因为之前未完成的22余额将我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我父亲按合同执行。法院定为“合同纠纷案”。请问我父亲现在应该怎么办?官司打起来后果是怎样? 答:没形成书面文件是可能吃大亏的,按合同你们应当交付70万,你们现在主张双方曾达成一致少交22万,当然要为此举证了. 方式应当是由当时甲方的原法定代表人出面做证,或者其他能确实证明事实的证据.如果不能取得相应证据,从这个角度讲,你方的说法将得不到采信.. 但是有一个问题也很重要,如果是应当上交承包款的日期为1999年,对方在2004年才提出这个要求,如果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时效曾经中断的话,时效已过,法院不会支付对方的诉讼请求.你方同样不必支付该款项.
更多内容,请访问:http://www.peich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8&ID=10173&page=7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