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问: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答: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登记如何公示、公开
问: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登记场所公示哪些内容? 答: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登记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应申请人的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就前款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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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h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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