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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问答限于上海市,请注意
《居民户口簿》以什么为发放单位? 答:《居民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发放。 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单身独居的可单独立为一户。
家庭户户主如何确定? 答:家庭户户主由房屋所有人、租赁人或者其指定的户内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担任。 原户主死亡或者失踪的,新户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或者由该户内的成年人商议确定。
家庭户成员如何分户和并户? 答:家庭户成员具备分居条件且无家庭矛盾的,经户主书面同意,由该户内的成年人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分户。 共同居住一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且无家庭矛盾的,由双方户主提出申请,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户。
集体户口如何设立? 答:有居住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口。户主由该单位指定的专人担任。
户口如何迁移? 答:非农业户口的迁移理由正当,手续完备,并持有合法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准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农业户口在同一乡、镇内的迁移,由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跨乡镇的农业户口迁移,应当经户口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报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申请户口移(迁)出的,应当由移(迁)出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出手续;申请户口移(迁)入的,应当由移(迁)入人本人到移(迁)入地的 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入手续,并应当事先征得移(迁)入户户主的书面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全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办理。 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户口移(迁)入的如何登记? 答:户口移(迁)入的,应当经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当场审核,对符合移(迁)入条件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移(迁)入 条件的,在《户口迁移证》备注栏内注明未移(迁)入原因,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恢复户口。
在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及户口迁移中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答:更改户主、分户、并户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及户口迁移,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
如何开具《户籍证明》? 答:户籍证明只限于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使用。 要求开具“户籍证明”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如实出具。
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法定年龄? 答:年满16周岁的本市居民,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期满前几个月内申请换领新证? 答:本市居民应当在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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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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